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
(2007年12月4日 13:45)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五)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五、申请材料
(一)纸质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原件1份;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原件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6.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对于用地基本确认位置的项目,应提供1/500或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
(二)电子文档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经电脑填写);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扫描);
5.计划立项批文(原件扫描);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可到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联系电话:266376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含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项目立卷表。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新建用地
1.划拨及协议出让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3)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3)签订《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3.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纸质材料
1.新建用地
(1)划拨及协议出让土地: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 份;
②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③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⑤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⑦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⑧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 份;
②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③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⑤《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⑥《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⑦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原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9)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二)电子文档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经电脑填写);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立项批文(原件扫描);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原件扫描);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6.原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
7.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扫描);
8.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扫描);
9.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扫描);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可在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寻甸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联系电话:266376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县规划建设局决定,其中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用地许可,由县规划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用地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建设局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05元/亩,由县规划建设局代县人民政府征收。收费依据: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项目立卷表》。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用地使用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城市规划。
五、申请材料
(一)纸质材料
1.用地使用变更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原件1份;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原件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二)电子文档
1.用地使用变更申报表(经电脑填写);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扫描);
5.计划立项批文(原件扫描)。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用地使用变更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首次申报时需提交)(见附表)。以上申请表格可在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联系电话:266376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项目的用地变更,由县规划建设局提请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用地使用变更通知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含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用地变更申请,由县规划建设局提请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变更的,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变更通知,不同意的,县规划建设局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取得《用地使用变更通知书》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用地使用变更通知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此通知书可作为申报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条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 1、《用地使用变更申报表》;
2、《项目立卷表》。

04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四)取得环保、消防、人防、防震、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六)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修改的,市政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一)纸质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定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建筑施工图1套(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说明书;基础开挖图、基础图);
8.修缮工程应提供:修缮设计图1 套(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装修图);对影响建筑结构的项目,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修缮技术性结论性鉴定书1份;
9.市政工程应提交市政工程施工图1套;
10.对房屋加层应提交: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套,有资质设计单位的技术性鉴定书1份;
11.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12.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联系函(原件1份);
13.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联系函(原件1份);
14.房地产、市政道路等项目应提供地名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
15.提供放线综合资料(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提供)(原件1套);
16.办理该证延期需提交延期的申请报告1份;
17.办理延期的原许可证(原件1份)。
(二)电子文档
1.申报表(经电脑填写);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计划批复(原件扫描);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定通知及附图(原件扫描);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扫描);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扫描);
7.对房屋加层应提交: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技术鉴定书(原件扫描)
8.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联系函(原件扫描);
9.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联系函(原件扫描);
10.房地产、市政道路等项目应提供寻甸县民政局地名核准批复(原件扫描);
11.提供放线综合资料(原件扫描);
12.办理该证延期需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扫描);
13.办理延期提交许可证(原件扫描)。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可在寻甸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寻甸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联系电话:266376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县规划建设局决定。其中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工程许可,由县规划建设局报请县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工程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一年未开工的,该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   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征地:用地面积15元/㎡
昆发改价格
〔2005〕351号
代县政
府征收
改扩建:建筑面积10元/㎡
云发改价格
〔2005〕469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项目立卷表。
 

05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两证一书”(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原件)
(五)设计合同、廉政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六)图纸审查报告(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资质证及项目经理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寻甸县规划建设局建管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寻甸县规划建设局建管科,联系电话:266378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县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不同意的告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齐后作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06号  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特殊情况的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可设置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均可办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依法取得的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2.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范标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
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设施位置。没有预留的,在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数量相同。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具体设置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填写《寻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为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经营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广告设置地点、空间涉及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大型落地和楼顶广告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寻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可到寻甸县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寻甸县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665429。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对设置特殊情况的广告设施,期限可设置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寻甸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有效期限2-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寻甸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场地占用费,由广告经营者与设置地产权拥有者协商,一般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15%。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占用费。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告牌、霓红灯设施收费按立面面积每平方每年300元。
十四、行政可许年审或年检
无。
 
附:《寻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申报审批表》。

07号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挖掘修复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按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挖掘、修复。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面积、施工方案。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道路开挖审批表》,可到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665429。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有效期限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方可进行挖掘。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依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二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因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设计文件,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收取掘路修复费,核发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施工完毕,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恢复路面并报经验收合格。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修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
法律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
十四、行政许可的年审或年检
 
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城市道路开挖审批表》。

08号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道路占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临时性占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工商部门同意,持有营业执照方可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临时占用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和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城市道路占用申请书》,可到县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665429。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性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有效期30天。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临时性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方可占用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依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
十四、行政许可的年审或年检
     无
 
    附:《城市道路占用申请书》。

09号  行政许可事项: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燃气工程审查、燃气供应站供气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在用钢瓶充装前,应当抽取残液并集中处理,不得混入其他液化气贮罐或乱倒残液;
  (四)应当对钢瓶充装前、中、后等工序进行检查,漏气瓶、超装瓶不得出站;
(五)销售净含量符合以下规定:YSP—2、YSP—5、YSP—15、YSP—50型钢瓶净含量分别为1.8—2千克、4.8—5千克、14.5—15千克、49—50千克,重瓶有合格标志;
(六)燃气瓶装供应站(点)不得经营燃气、燃气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七)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八)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五、申请材料
    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站(点)申请的地点、内容、经营面积、销售量,及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计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寻甸县燃气站(点)供应许可申请书》,可到县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665429。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寻甸县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的,方可进行瓶装燃气经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的年审或年检
《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一年一审
法律依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
 
附:《寻甸县燃气站(点)供应许可申请书》。

10号  行政许可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县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房地产预售明细表》,在县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2662054。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附: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预售明细表》

11号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县域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房屋拆迁明细表》,在县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联系电话:2662054。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规划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确定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附: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屋拆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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