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教育局“阳光政务”
(2007年12月4日 13:53)
内容目录
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
(一)执法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二、行政许可事项(5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幼儿园开办许可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中小学开办许可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  农村学前班开办许可
04号  行政许可事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
05号  行政许可事项  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
三、非行政许可事项(4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初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职、中职任职资格评定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审批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学生正常转学审批
四、行政处罚事项(42项)
    (一)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处罚程序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阳光政务”
行政执法职责、依据
一、执法行政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进度和步骤,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直属学校(单位)。
(四)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五)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负责教育基建计划和教学设备配备年度计划的编制;检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及使用情况;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负责全县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教育资金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校外教育等工作。
(八)抓好直属学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编制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县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会考、高考、自学考试;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指导全县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二)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学校的保卫、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
(十四)协助县政府管理教育督导,拟订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进行督导评估。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   号
1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
县教育局制定,县编委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2004年12月28日
寻政办发
〔2004〕11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4月1日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日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1日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3月14日
主席令第19号
7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11月25日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8
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1993年9月1日
云教普字〔93〕第004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月1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0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188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2000年7月1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家统计局
198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1995年1月1日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公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部
1998年3月1日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1号公布
15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
288号
16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云南省财政厅
1996年9月25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42项)
第一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第三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第四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第五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六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第八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第九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十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第十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十二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第十三项: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第十四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项: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项: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四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七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项: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第二十九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第三十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一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第三十二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第三十三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第三十四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第三十五项:干涉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涉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涉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六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七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四十二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育行政处罚程序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教育局执行。一般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的,县教育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依据,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山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法教育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辨,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辨。使当事人明白清楚、心服口服。
  4、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教育行政处罚中的-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法律上立案程序。同时,应该落实办案人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中请他的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有关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封存时,必须出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查点清楚,开列物证、书证单据(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被封存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存,一份交当事人。  
3、听取申辩与听证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中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中辨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可以认为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教育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这是听证的必要程序。
  2、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辨。
  3、举行听证会。正式听证会由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出席或与代理人同时山席,除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会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始,然后由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之后由被指控人申辨和质证,最后由主持人宣告听证结束,被指控人作最后陈述。
  4、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由主持人和记录入签名或盖章,经核审无误后,当事人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应入档归案,备作举证之用。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被指控人的申辩,有些案件经过听证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裁明: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教育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加盖印章。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幼儿园开办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幼儿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园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4、民办幼儿园名称必须规范,体现民族化、儿童化、地域化特点。未经县教育局审定,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实验”\“双语”\“英语”\“艺术”\“体育”\“特色”等字样。
5、有与其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6、布点应适合当地(社区)教育发展需要,新申办的民办幼儿园(班)应符合100米半径范围内无民办幼儿园,500米半径范围内无公办幼儿园的布点要求,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相适应。
7、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举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或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教职工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4、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办学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乡(镇)中心学校收到辖区内申报的民办幼儿园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具配备、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并选聘熟悉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组织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向教育局申请筹设。
3、教育局在收到以上全部材料及《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后,进行实地查看,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举办者在规定筹设期内认为办学条件已符合要求,可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开办,乡(镇)中心学校经审核评估后向教育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办学申请;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具体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教职工健康证、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5、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开办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布置,由县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中小学开办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中小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开办民办中小学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办民办中小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校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4、民办中小学名称必须规范,体现民族化、地域化特点。未经县教育局审定,任何中小学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 “实验”、“双语”、“英语”、“艺术”、“体育”、“特色”等字样。
5、有与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6、布点应适合当地(社区)教育发展需要,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相适应。
7、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校长或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教职工资格证明材料。拟任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4、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乡(镇)中心学校收到辖区内申报的民办中小学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具配备、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并选聘熟悉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组织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向教育局申请筹设。
3、教育局在收到以上全部材料及《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后,进行实地查看,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开办者在规定筹设期内认为办学条件已符合要求,可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开办,乡(镇)中心学校经审核评估后向教育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办学申请;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具体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教职工健康证、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5、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民办中小学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举办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情况确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布置,由县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农村学前班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各完全小学在本服务区域内开办学前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开办学前班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3、有与其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
4、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相适应。
5、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开办者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农村学前班开办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乡(镇)中心学校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的要求,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具配备、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组织填写《农村学前班开办申请表》,向教育局申请开办。
3、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学前班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举办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县教育局和中心学校对辖区内所审批的学前班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04号 行政许可事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利用互联网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开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办者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校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4、网校名称必须规范,体现地域化特点。未经县教育局审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 “特色”等字样。
5、有与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6、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校长或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教职工资格证明材料。拟任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
3、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4、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乡(镇)中心学校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令412号》要求,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设备、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并选聘熟悉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网校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组织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向教育局申请筹设。
3、教育局在收到以上全部材料及《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后,进行实地查看,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4、开办者在规定筹设期内认为办学条件已符合要求,可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开办,乡(镇)中心学校经审核评估后向教育局申报。
5、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举办不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情况确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由县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所审批的网校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05 号行政许可事项:
 
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开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办者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校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4、有与其办学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5、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校长或负责人、建筑设施、服务对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教职工资格证明材料。拟任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
3、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4、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开办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乡(镇)中心学校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组织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向教育局申请筹设。
3、教育局在收到以上全部材料及《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后,进行实地查看,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4、开办者在规定筹设期内认为办学条件已符合要求,可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开办,乡(镇)中心学校经审核评估后向教育局申报。
5、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举办不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由县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所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教育系统内在职在编符合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相应教师资格。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4、《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按《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要求提供。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经个人申请,单位验证,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二份。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人事科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县教育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2、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初审后上报教育局。
3、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审核认定。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每年审核认定一次。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要求提供。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云计收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标准和要求代收部分相关费用。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执行。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核事项: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职、中职任职资格评审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中学、小学教师申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3、《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4、《教师资格条例》;
5、《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6、《云南省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
7、《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暂行规定》;
8、《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
9、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
10、《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1、每年省市县下发的相关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初职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核上报,中职按“结构比”实施。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公示、上报。
四、 非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及公示材料;证明个人符合条件的各种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验证、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填报(一式二份):
1、小学系列转中学系列及晋职人员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2、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考核表》;
3、中学系列变更小学系列填《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市人事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局、昆明市人事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2、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初审并上报教育局审核后,初职报县人事局审核,中职报昆明市人事局审核。
3、教育局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初职报县人事局、中职报昆明市人事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分别申报、发文、发证后再行聘任并落实工资待遇。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每年下半年评审认定一次。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提供。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学或小学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按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本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进行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由申请停课学校提交停课事由和停课申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申请停课时间为临时的,报当地中心学校审批;申请停课时间1天(含1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因特殊情况需停课的学校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2、乡(镇)中心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初审后上报教育局。
3、教育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进行审批。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无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执行。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合法停课。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学生正常转学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对本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学生正常转学进行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9
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四、 非行政许可条件
    有正常转学事由。
五、申请材料
    转学申请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学生正常转学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县教育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因特殊情况需正常转学的学生向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属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2、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属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初审后上报教育局。
3、教育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无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正常转学。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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